五方面分析,进出口外贸企业出现海外应收账款的原因

商法资讯
2021-07-20
来源:原创

随着企业走出去越来越频繁,外贸企业遇到的问题也是越来越多,进出口外贸企业出现海外应收账款的问题也是越来越密集。为什么企业辉遇到这种问题呢?我们从五个方面简单的来分析一下:

(一)缺乏信用风险管控意识

相较于较大型的外资企业以及国有企业而言,中小型的出口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上并没有涉及到信用风险管理。正是因为这些企业对于出口信用保险不够重视,只有当有信用危机的问题在外商客户交易中出现时,才会寻求保险公司的帮助。从相关的资料统计中我们得知,在全球五百强的企业中大部分的(约百分之八十左右)企业都具备强烈的信用风险意识,购买信用险。尤其是在欧洲国家,信用险承包额达到了欧盟贸易总量的百分之七十左右。

现阶段,国内有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出口业务没有购买信用保险,显然这其中存在着较大的信用风险隐患。据了解,大部分的出口企业根本不具备出口保险机制建立和利用的意识,对于存在于企业经营中的各种风险也不能够通过保险业务以及保险管理的形式进行转移。甚至有一部分的出口企业过度相信海外客户的信用,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大单交易中,没有信用证作支撑,即便有信用证也没有对信用证中涉及到的软条款引起重视,显然,在对于货物出口后的保证是不利的,对方可能寻找任何接口要求降价、延付,甚至是拒付货款等。

(二)缺乏调查客户资信的意识

因为没有信用手段用作支撑,国内大部分的出口企业对于调查客户资信这部分工作仅仅是走一个形式和流程,并没有将其视作是重要的合作依据,因而对于应收账款风险难以进行准确的评价,也忽视了对企业进行必要的动态资信管理,无论是什么信用度的客户,都会进行合作。还有一部分的企业虽然具备了调查客户资信的意识,却没有调查的渠道,有的企业为了节省资金成本,不愿将钱用在调查工作上,这样一来,一旦出现坏账,当对债务人进行调查时,才会发现其本身是没有偿还能力的,诸如:债务人正面临着破产,或者债务人是盗用其他公司名义进行合作的。

(三)缺乏签订书面合同意识

国内有一部分的出口企业没有同合作方签订书面合同的意识,大多是以传真或 EMAIL 的方式将双方货物的买卖关系确定的,并且简单的传真回传的形式,客户也没有确认签字,对于后续应收账款问题的出现必然是不具备说服力的。还有一部分的出口企业,虽然同合作方一起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是涉及与其中的条款却是非常简单的,诸如:在合同文本上没有出现国际法律条例,也就是说出口方不懂得在国家法律的应用下保护自己;甚至是某些企业还使用着已经过时了的外贸文本,对于这样一些存在于原始文件中的漏洞,当发生坏账时,是无法依靠这些文件来作为法律依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四)缺乏专业信用管理人才

在发达的一些国家,高于百分之八十的企业都有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但从国内来看,虽然已经有两千多家企业建立了信用管理部门和拟定了信用管理制度,但是真正具备信用管理资格的人却不足两千人。简单来讲,国内众企业信用管理的水平普遍不高,约百分之十七的企业有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但是专职管理的人才数量却不成正比。尤其是在中小型的企业中,刚刚着手信用销售和信用管理,还没有建立独立的一个信用风险机构,这也就意味着国内众多出口企业在面对海外应收账款的管理是缺乏管理力度的,而这归根结底是因为专业信用管理人才的数量较少。

(五)缺乏坏账追款的积极性

大部分的出口企业在还款期限内没有收到还款时,是抱有侥幸心理的,认为合作方只是一时还不上,还有甚至为了不让业绩受到影响,也没有对欠款收回这方面过于关注,正是因为在坏账追还上缺乏积极性,使得有一部分的出口企业存在着数目庞大的坏账问题。从资料调查研究中我们发现,国内出口企业中有百分之十的企业三年以上的欠款未收回,有百分之三十的企业在一至三年内为收回欠款,还有百分之二十五的企业半年内到一年间未收回欠款。而在国外,如:美国等地区,即便是逾期时间只有一个月,其成功追债率就达到了百分之九十四点多,而逾期半年时段,则下降到只有百分之五十七点几;若是逾期一年以上,则还款的几率不足百分之七。可见,坏账追款应当积极,才能够确保企业正常的资金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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