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同情况下涉外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商法资讯
2021-07-22
来源:原创

涉外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各国国际私法一般都在具体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加以规定的。但由于立法的差异性,在一些规定上各国相互之间并不是一致的。于是,为了协调这种局面,国际上也就出现了一些综合性或专门性的国际公约,在不同区域内对法律行为的准据法做了统一规定.但无论是各国国际私法,还是国际条约,其规定的内容都是比较散杂的,我们只能概括性的进行简析。

大家知道,法律行为是由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构成的,其中实质要件分为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行为合法性三个方面的它们都是相对独立的,因此,在涉外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其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准据法的规定总是区分开来的;实质要件中,意思表示和行为合法性方面通常有同一个准据法,而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又有另外的规定。只是在某些情况下,上述各个准据法可能实际为同一法律。专款规定不同要件可以适用不同准据法的,捷克的国际私法可以算得上是比较典型的一例了,该法第4条规定:为了合理调整法律关系,一切法律行为的成立及其无效的效力,除有特别规定外,适用同法律行为的效力同一法律。但其方式,除支配该契约之法律规定书面形式是行为要件外,依意思表示地法。由此可见,对涉外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们应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来解决。实质要件方面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进行解决:

涉外法律

1.行为能力准据法

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依法能以自己的行为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行为人不具备行为能力是涉外法律行为成立的首要要件,如何确定这一问题,是存在其独立准据法的。

由于行为能力总是涉及到人的身份关系,所以,不管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其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往往是相同相近的。一般说来,行为能力适用属人法是一项基本原则,但有关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通常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某些特殊情形的行为能力,也有适用行为地法的,@或者适用有关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家法律的,如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190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可依合同准据法。

通常、上述定则既可以适用于自然人,又可适用于法人。不过,就属人法的标准而言,自然人与法人显然存在区别,而且即使是对同一性质的主体,一些国家间各自所规定的属人法标准也是不同的作为自然人的属人法,有的是指住所地法,有的指本国法;作为法人的属人法,有的是指法人住所地法,又是指法人登记国法等。由于法人行为能力并不是笼统的,实践中它尚取决于法人的特定行为内容。所以,还可认为,法人的行为能力同时是受属人法和属地法支配的.如我国规定,法人的行为能力依本国法,但在我们进行活动,必须同时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2.有效意思表示及行为合法性方面的准据法

意思表示要真实,行为内容要合法,这是法律行为赖以成立的两个基本实质要件,它们都直接具体地牵涉到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密不可分。所以,这两方面往往一并适用规范其所属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同一法律。如涉外合同之债中,规范合同效力(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同时也被用于决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合同行为是否合法等。既然它们的准据法是一致的,而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又存在不同的准据法,那么相应地,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也同样存在不同的准据法.具体分述如下:单纯财产性质的法律行为这是指有关物权、债权的法律行为。其有效意思表示与行为合法性方面,在物权一般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在合同是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或通过其它办法确定的合同准据法。

实践中,对有关物权的问题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来决定,世界各国没有多大出入.但是在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上,各国做法不尽相同,这就需要加以协调。因而,有关国际条约都一致规定合同的实质有效性应适用支配合同的准据法,这种准根法除必须遵守的强行法以外,一般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法律,如果没有选择,那就要么是直接规定其应适用的法律,要么是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这种准据法·至今,世界各国已基本上都采取这种做法,只是英国稍有不同,它在当事人无选择时,通过假设来推定其可能有的原始意思·

第二,单纯的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这主要是指有关结婚、离婚、夫妻人身关系,亲子关关,收养关系等的法律行为。山于这些问题事关基础的社会关系,因而各国相互之间,法律差异是根紧带固的,很难形成统一的国际实体法。各国国际私法都规定了具体的冲突规范,当互有不同时,又主要通过规范法律适用的国际条约来协调。以致于瑞士在某些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上甚至不直接规定明确的准据法,而只是指向适用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混合性质的法律行为这是指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继承等既具有人身性质,又具有财产性质的法律行为,由于它的复杂性质,其实质性的问题的准据法也是不统一和多样化的,概括说来,在采取分割制的情形下,涉及动产的一般适用属人法,涉及不动产的一般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在相反情形下,一般是统一适用属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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