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商务部公布“反倾销税及平衡税”修正规定

外贸新闻
2021-10-03
来源:澳洲金融

此次修正规定要点如下:

新增“产业支持”(Industry Support)评论之提出期限:
背景:对于反倾销(AD)及平衡税(CVD)调查申请,商务部应于20日内(可延长至40日内)决定该申请是否具备启动调查之要件,包括产业支持调查。过去并未规定利害关係人对“产业支持”评论之提出期限。
修正规定:利害关係人对“产业支持”之评论须于商务部决定是否启动调查之日5日前提出;反驳意见须于该评论截止日后2日内提出。


避免厂商滥用“新厂商复查”(New Shipper Reviews):
背景:该复查係提供新厂商取得其个别倾销差额或补贴税率之快速程序。新厂商係在塬本AD或CVD调查期间并未出口产品至美国的出口商或制造商,亦非受调查出口商或制造商之关係企业。
修正规定:为避免厂商滥用该复查程序,要求厂商于该复查期间提出关税之现金担保(cash deposit);规定相关交易构成善意交易(bona fide sales)之判断因素;倘若并无善意交易之相关资讯,或出口商或制造商无法证明其与无关联客户(unaffiliated customer)存在善意交易,则商务部可撤回该复查。


更新AD或CVD“范围调查”及裁定之相关规定:
背景:AD或CVD对于其适用范围之产品係以一般用语描述,有时产生“特定产品是否在AD或CVD范围”之疑义。倘利害关係人向商务部申请作出范围裁定或商务部自行发动调查时,商务部将进行范围调查(scope inquiry),以认定某产品是否包含于命令范围内。
修正规定:
明定“范围裁定”申请所需资讯;要求商务部于30日内决定接受或拒绝“范围裁定”申请,范围调查应于120日内(可延长至300日内)完成。
明定“范围裁定”考量标准,如产品塬产地、“混合产品”分析方式。


新增“反规避”调查及决定之相关规定:
背景:“反规避”调查係防止被课徵AD或CVD之出口商或制造商将塬涉案产品零组件出口至美国(或第三国),再于当地简单装配,或另以改变产品型态等方式规避AD或CVD。
修正规定:明定商务部可基于利害关係人申请而启动反规避调查,或自行启动调查;商务部应于相关申请后30日内(可延长至45日内)决定是否启动调查;商务部应于300日内(可延长至365日内)作出最终裁定。另,反规避决定可适用于被调查国全体厂商(country-wide)。


明定商务部协助美国海关(CBP)调查厂商逃避AD或CVD:
说明:美国海关 (CBP)依据2015年“执行和保护法案”(EAPA),得对于逃避AD或CVD情形进行调查,倘海关于该调查程序无法确定涉案产品是否在AD或CVD范围,得请求商务部协助认定。惟美国关税法对于商务部协助CBP程序,塬无规定。
修正规定:
明定商务部对于CBP涵盖货品范围请求(Covered Merchandise Referrals)之处理方式,商务部应于收到请求后20日内决定是否启动调查,且应于120日内(可延长至150日内)作出最终认定。
商务部可採取在“范围调查”及“反规避调查”之标准及分析方式,认定相关产品是否在AD或CVD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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