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A的法理与原则为何?对全球经贸发展的影响如何?

商法资讯
2021-09-30
来源:原创

依据WTO规定,各国倘欲进行贸易自由化,须遵守最惠国待遇(MFN),给予所有会员国相同之待遇。 为鼓励会员国透过经济整合以创造更加自由化之贸易环境,并促使会员追求范围更广、程度更高之自由化目标,WTO允许会员国在符合特定条件下,透过签署FTA以排除MFN之限制。 FTA通常包括货品贸易及服务贸易,前者倘符合WTO货品贸易协定(GATT)第24条之规定,后者符合服务贸易协定(GATS)第5条之规定,即可排除适用MFN。

在货品贸易部分,GATT第24条说明经济整合之主要目的、经济整合之型态、所适用之贸易措施、及FTA应达成之自由化程度。有关自由化之范围及期间,重点如下:

自由化之范围,需涵盖绝大部分贸易(substantial all the trade, SAT):目前WTO并对SAT之程度,未订有明确规范;在实践上,各国FTA约涵盖90%之货品贸易。

自由化之期间,不应超过合理之长度:依据GATT 1994第24条解释瞭解书,合理期间不应超过10年。 ˙

在服务贸易部分,GATS第5条规定如下:

自由化之范围,应涵盖相当范围之服务部门(substantial sectoral coverage):包括服务部门之数目、被影响之贸易量、服务供应之模式等。

所涵盖之服务部门,须消除绝大多数(substantially all)之限制措施:限制措施係指不符合国民待遇之歧视措施。应消除歧视措施,并不得新增或提高歧视措施。

应在合理期间(time-frame)内消除歧视措施。

签署FTA潮流对全球经贸发展的影响为何?

随着越来越多的经济体签署FTA,可预见此趋势将带来的经贸发展包括:

促进区域经贸自由化,惟亦将导致贸易与投资转向

区域自由化可成为多边贸易谈判先驱,惟亦可能降低各国对多边谈判之关注

透过消除贸易障碍,可提升规模经济,促进双边投资,惟亦将造成区内与区外之不公平竞争

使塬产地规则更趋复杂,提高各国海关之执行成本与企业之符合成本

小型经济体谈判资源有限,且较不具洽签FTA之吸引力,形成不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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