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律保护:外贸进出口中需注意这些常犯的小失误!

商法资讯
2021-05-14
来源:原创


大风起于青萍之末,微小的初始条件变化可能导致一系列扩大的变化,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量变引起质变。对于进出口企业和其他组织来说,严格按照海关进出口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完成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是法定义务,不能因不小心的小失误而产生很大的影响。


2020年7月9日,防城海关检查了进口申报的鸡蛋清洗设备,发现该设备由18块木托包装,但代理报关的企业因疏忽没有向海关申报该设备有木包装。该代理企业未按规定报告检查,防城海关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动植物性包装物、铺装材料进出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申报;动植物检疫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申报物实施检疫。未按规定报告的,海关将依法行政处罚。


国际贸易法律保护


2020年7月23日,防城海关对防城港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与海关注册地址不一致。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2020年6月16日变更了工商登记地址,但没有向海关提交公司地址变更手续的申请。该公司因逾期办理登记信息变更手续,防城海关依法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出口货物收货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必须在变更生效日起30天内,用变更证明书等相关资料向登记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如果没有按规定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海关会发出警告,责令其进行更正,可以罚款不超过1万元。


2020年8月14日,防城海关物流监测部门经系统检查,发现某票出口磷酸二铵报关单无法报关。调查显示,广西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该票货物的发票传输者没有履行审查义务,没有按时向海关申报发票。该行为违反海关监督规定,防城海关依法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入境运输工具机舱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机舱运输人员应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货物半小时前向海关传输装载机舱电子数据。未按规定期限将舱单等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影响海关监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收入的,可以警告没收违法收入。


更多资讯:国际贸易法律保护

继续阅读相关文章

  • 在线咨询

    在线客服图片

    法务助理

    免费咨询
  • 公众号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 小程序

    扫一扫进入小程序

  • 回顶部

投诉建议

2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