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律保护专题:关于国际贸易进出口的法律风险防范

商法资讯
2021-05-21
来源:原创

在企业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国际贸易协定、国家的风俗、货币政策、海关规定等问题,使得国家贸易过程中,从合同的签署、履行都伴随者很多的风险,也就要求企业在进出口过程中一定要非常的细致,不能有一丝的放松,不然就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


本文根据近期接受咨询的两个中韩国际货物贸易纠纷案例,就相关风险进行分析,希冀对进出口企业提供一些帮助。


01、案例介绍


(1)产品检测报告出具不实

根据今年5月15日某些企业的举报,韩国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下称“科技通信部”)就韩国内外381家制造和进口企业的相关产品检测认证报告进行全面彻查,经检查,381家企业的1700个产品的检测报告并非美国BACL(Bay Area Compliance Laboratory)出具的报告。


根据韩国的《电波法》第58条第2款、第4款和第5款规定,涉及可能对电波环境和放送通信网造成影响的器材,需要取得韩国政府认可的机关出具的检测认证报告。如果检测认证报告存在虚假,或以不当方式取得检测认证,检测认证将被撤销,相关产品在一年内不得再取得检测认证。已流通的产品须作回收等处理,并就消费者的索赔给与赔偿。


中国和韩国就上述相关器材的检测认证没有签订互相认可的国际协定,所以中国的企业委托美国BACL的中国公司出具检测报告,但是,经韩国科技通信部向美国BACL确认,该些企业出具的检测报告并非该机构出具,因此认定检测报告存在虚假,或以非法方式取得,该些企业面临被行政处罚和支付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虽然,科技通信部通过听证程序,给与企业行政复议的机会,但损失很难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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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货物名称申报问题


2021年2月初韩国釜山食品药品安全处(下称“韩国食药处”)对从中国进口的冷冻蚕蛹做出品质不符,要求进口商停止销售,回收已流通市场的产品的行政决定。


本案大致情况是当事人(进口商及销售商)在中国办理出口手续时已履行正常手续,向中国海关提交样品进行检测,并按照规定填写品名。而后,向韩国海关提交样品检测,样品检测合格,于是,向韩国出口了第一批货物。而第二批货物到韩国港口,还没能卸货,已有人匿名举报,声称当事人进口到韩国的冷冻蚕蛹非食用蚕蛹,为此,韩国食药处展开调查,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最终鉴定机构认定涉案冷冻蚕蛹非食用蚕蛹。据此,韩国食药处做出上述行政决定。进口商的第二批货物滞留在港口,不能进,也回不去,损失无法预估。


本案的焦点是中国和韩国对食用蚕蛹范围的界定不一致。在韩国,柞蚕(Antheraea pernyi)是非食用蚕蛹,而家蚕(Bombys mori)才是可食用的。根据韩国食药处的鉴定,本案蚕蛹系柞蚕,无法食用。


但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中国海关核定的品名确实系可食用的Bombys mori,那么,只能说两国对食用蚕蛹及品名的界定是不一致的。


客观讲,韩国食药处也是有些过错的,因为在样品检测时并未提出任何质疑,而且,第一批货物也正常进口到韩国,并流通市场。


对当事人来讲,根据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可以主张行政机关存在过错,请求国家赔偿。但是,行政诉讼耗时长,而且行政诉讼本身存在一定的难度,对当事人是一个非常熬人的过程,加之,港口滞留费以及其它费用,当事人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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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国际贸易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根据上述两个案例,建议从事国际贸易进出口的企业注意以下问题:


(1)国际间产品认证体系的确认


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认证标准,各国之间对产品质量的认证会有国际协定。所以,从事国家贸易的企业需要提前确认中国和出口目标国家之间是否有相关协定,如果没有,则要取得协定成员国的认证,而取得认证后,还要进一步确认证书的真伪。


上面介绍的第一个案例中,就是因为企业未能就检测报告的真伪做进一步确认,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2)国际间货物与品名一致性确认


就国际贸易进出口,为统一商品名称、分类等,世界海关理组织制定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又称“HS”(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 ),是一部供海关、统计、进出口管理及与国际贸易有关各方共同使用的商品分类编码体系。进出口企业据此填写货物品名等信息。


上述第2个案例中,涉案货物即蚕蛹(Bombys mori)根据上述“HS”制度在中国海关确认了品名,并且其样品和第一批正式出口的货物都在韩国顺利通关,然而在韩国经第三人匿名举报和鉴定机构鉴定后,认定品名填报错误,货物系非食用蚕蛹(Antheraea pernyi),对进口商给与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来讲不能不说有些冤枉。


但是,完全相同的情况早在2013年就曾发生过,而且韩国多家媒体都曾报道过,从这一层面上讲,进口商是有一定过错的,或者未做事先调查,或者事先调查环节存在疏漏。


所以,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或个人,就进出口货物,一定要事先多次确认进口国的管理规定,包括规格、质量认证体系、食用性等情况,而食用或药用产品更要事先多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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