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行业案件如何解决,通过国际仲裁解决能源纠纷

商法资讯
2021-09-11
来源:原创

能源项目通常很长、很复杂,需要大量资金。此外,该行业还面临地质事件、政治变化和环境法规的重大风险。由于这些原因,能源领域的纠纷很常见,仲裁已成为解决这些纠纷的首选方法,尤其是在国际层面。

正如2020 年国际商会争议解决统计数据所述,能源行业历来产生大量国际商会案件。 2020年,国际刑事法院新登记能源行业案件167件。在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领域,能源部门也很突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ICSID) 发布的2020 年年度报告显示,能源部门继续主导其案件量.

A) 能源部门

1) 可再生和不可再生能源

涉及重大能源项目时,可以使用不同的能源。通常,这些来源分为两类:“不可再生”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不可再生能源是一旦使用就无法再利用的能源。它主要由动植物化石形成。不可再生能源的例子是石油和天然气。反过来,可再生能源来自不断补充的地球物理和生物资源。太阳能、风能和水能就是这种情况。

2)上下游企业

涉及能源行业的公司通常位于供应链的“上游”或“下游”环节。这两个部分代表了能源部门的主要活动,即勘探,生产,精炼和分销和销售。

在不可再生能源领域,上游企业主要从事原材料的开采。在这个阶段,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联合运营和钻探协议很常见。不可再生能源的下游部门涵盖了从生产阶段到最终用户的所有操作(例如,精炼、加工、分销等)。

在可再生能源领域,上游企业通常参与研发,而下游企业主要参与向最终用户销售和分销。

所谓的“中游”也可以用来指能源的运输和储存。

B)能源领域的争议使用仲裁

1)涉及仲裁的争议类别

能源纠纷可能会根据所涉及的各方而分为不同的类别。然而,常见的有两类:国家(包括国家实体)与私人当事方之间的纠纷,以及私人当事方之间的纠纷。

a)投资者-国家争端

从历史上看,能源部门受到严格监管。多年来,国家和国有企业垄断了能源的开采和供应。虽然通过私有化计划出现了新的机会,但各国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参与能源项目。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之间的密切互动经常会产生争议,尤其是在资本进口国。

此类争议的法律依据可能有所不同,如下所示:

基于合同的纠纷:能源部门的私营公司经常会与国家本身或国家拥有或控制的公司签订协议。例如,石油和天然气合同通常与涉及石油和天然气勘探、生产和分配的国家或国家石油公司 (NOC) 签订。这些协议通常包含将未来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条款。在这方面,由与国家签订的能源合同引起的仲裁与私人当事方之间的纯商业仲裁没有太大区别,除非合同本身允许投资者与国家之间进行仲裁。

基于条约的争端:这些条约可以采取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的形式,规定主权国家在发生某些类别的争端时单方面提出仲裁。投资者通过提出仲裁请求接受国家的提议。例如,在Venezuela Holdings, BV v. Argentina (ICSID Case No. ARB/07/27) 一案中,申请人根据荷兰-委内瑞拉双边投资条约提起仲裁,理由是在实施《公约》之后,征收和违反公平公正待遇。影响两个能源项目生产和出口的措施。多边投资条约的例子是能源宪章条约 (ECT)以及现已失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一些欧洲国家在 ECT 下面临着许多索赔。例如,西班牙是可再生能源领域最多 ECT 仲裁的一方。光伏行业的一些投资者向西班牙提出索赔,其中包括在一系列监管措施后对间接征收的补偿(参见,例如,Isolux Dutch, BV v. Kingdom of Spain (SCC Case) V2013/153);Charanne, BV 等人诉西班牙(SCC 案号 V 062/2012);Eiser Infrastructure Ltd 等人诉西班牙王国(ICSID 案号 ARB/13/36);Masdar Solar & Wind Cooperatief UA 诉西班牙王国案(ICSID 案例编号 ARB/14/1))。

国内投资法律纠纷:能源部门索赔的另一个法律依据来自东道国的国内立法。旨在激励和鼓励外国投资的国内法律和法规可以规定东道国单方面同意仲裁。反过来,投资者的同意通常可以通过致国家的书面通信或提交仲裁请求的方式来表达。与基于条约的争端不同,国内立法中的仲裁提议并不总是受国籍标准的约束。

b)私人纠纷

然而,大多数能源纠纷涉及私营公司。一般来说,这些争议产生于范围广泛的交易。如果私人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则属于以合同为基础的商事仲裁的总体范畴。

2)适合仲裁的常见能源纠纷

合资(JV)和合资经营协议(JOA)纠纷:在能源行业,多合同交易,特别是合资和JOA,司空见惯。合资协议是为能源项目的开发分配风险、增加资本和分享专业知识的有效工具。JOA 是一种常见的合资协议。通过 JOA,各方可以指定运营商、联合运营委员会以及项目的商业和技术框架。JOA 中的常见争议可能源于运营商和非运营商参与者所要求的谨慎标准。 “死锁”也可能出现在50:50的合资企业中。此外,在运营商合作伙伴的要求下未能及时拨打现金电话可能会对违约方造成严重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预期仲裁。

燃气价格审查:在典型的商事仲裁中,仲裁庭被要求确定哪一方应承担责任并责令赔偿,在涉及燃气价格审查的争议中,仲裁庭必须确定是否满足了价格调整的要求,如果所以,确定价格调整。在此类争议中,仲裁员至少必须了解天然气市场的基本原则,尽管通常会引用专家证据。

工程与建设: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的背景下也可能出现纠纷。建筑纠纷可能发生在纯粹的商业层面,也可能涉及国家实体。在这些争议中,仲裁员经常面临与缺陷物品和延误有关的问题。

国家措施:如上所述,国家经常卷入能源部门的争端。费率和服务条件的监管经常是能源纠纷的核心。此外,东道国对能源项目的干预可能会降低其价值并引起间接征用。

国家之间的国际边界争端: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争端,因为它涉及主权国家。这些争端通常与海域的油气田和海洋资源的获取有关。通常,国际边界​​争端中出现的问题涉及海事委员会和勘探区的位置。

与第三方的纠纷:除了主要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纠纷外,还可能出现与第三方的纠纷。通常,这些争议涉及合资协议中的服务提供商、供应商和分包商。

C)能源领域仲裁的挑战

不出所料,仲裁是能源行业争议解决的首选方法。仲裁的优势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使用中立论坛、灵活性、保密性、选择具有所需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的能力以及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的可执行性。

然而,能源行业的特殊性可能会在仲裁程序中产生一些程序上的挑战。一个常见问题是复杂建筑合同和合资协议中多方交易的合并。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启动涉及相同或相似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多次仲裁。一旦启动了不同的仲裁,仲裁员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合并多个仲裁可能具有挑战性。

在这方面,许多仲裁机构都引入了合并程序。尽管如此,许多机构仍然提供不完善的程序,这在现实世界中可能是无效的(有关根据多个仲裁协议启动仲裁的更多信息,请参阅在多个仲裁协议下启动仲裁)。

另一个程序上的挑战,尤其是在涉及合资企业的争议中,是可仲裁性的问题。虽然涉及合资企业的许多索赔可以通过金钱赔偿来补救,但涉及合资企业僵局、控制权变更或当事方破产的索赔可能会质疑仲裁庭的管辖权。有时,仲裁庭可能会被要求终止合资企业中的合伙关系或命令有关各方具体履行。

在涉及价格审查的仲裁中也可能出现问题,为此通常需要专家。专家裁决和仲裁条款可能含糊不清,给仲裁庭和专家权力的范围造成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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