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和知识产权 (IP) 争议

商法资讯
2021-09-10
来源:原创

国际仲裁是解决知识产权(“ IP ”)争议的一种日益流行的方法。考虑到知识产权在当今全球化和数字化世界中对经济繁荣、国际贸易和商业利润的重要性日益增加,这并不令人意外。

传统上,知识产权纠纷主要由国家法院审理。这是因为知识产权在历史上与公共政策和国家法院的专属管辖权相关,这导致了一种普遍的误解,即知识产权争议不可“仲裁”,只能由国家法院解决。然而,现实是,如今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都承认知识产权纠纷是可以仲裁的,但有某些例外和限制,就像当事人可以自由处置其私人权利的任何其他纠纷一样。

什么是知识产权纠纷?

知识产权纠纷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大多数司法管辖区规定了几种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最常见的是:

· 专利

· 商标

· 商业机密

· 域名

· 版权

1967 年 7 月 14 日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公约(于 1979 年修订),第 2(viii) 条将“知识产权”定义为与以下各项相关的权利:

–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 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和广播的表演,

– 在人类努力的所有领域的发明,

– 科学发现,

– 工业设计,

– 商标、服务标志以及商业名称和名称,

– 防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的智力活动产生的所有其他权利。

在实践中,大多数知识产权纠纷源于知识产权的侵权、有效性和所有权,或违约。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侵权和违约索赔被认为是可仲裁的。只有少数司法管辖区(例如南非)完全禁止仲裁知识产权纠纷。

大多数知识产权纠纷本质上都是国际性的。因此,国际仲裁作为一种私人和保密的争议解决方法,为解决知识产权争议提供了许多显着优势,特别是在涉及适用外国法律或来自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当事人的跨境因素的案件中。然而,经常出现的问题是,某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通常由个别国家管辖和授予,不同的国家法律制度对可仲裁性问题的处理不同,这是知识产权仲裁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

为什么要使用国际仲裁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与法院诉讼相比,国际仲裁具有许多固有的独特特征,使其成为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更合适的替代方案。特别是与知识产权纠纷相关的国际仲裁的常见好处包括:

国际要素——知识产权纠纷经常包含某些跨境要素,例如,涉及来自不同司法管辖区和/或多个实体法的当事人。例如,全球专利诉讼可能涉及多个不同国家/地区的多个法院的案件,这可能会导致结果冲突和可能不一致的决定的风险。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将国际争端提交仲裁来轻松解决。

仲裁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知识——因为知识产权纠纷本质上是技术性的,因此仲裁员最好具有特定领域的技术知识和专业知识。国际仲裁的主要好处之一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和灵活地选择具有该领域特定知识的仲裁员,该仲裁员无需是前法官或律师。某些国际仲裁机构还规定了专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专门指定的仲裁员小组(例如,见 WIPO 中立者、HKIAC 知识产权争端仲裁员小组、CPR 杰出中立者小组和SIAC 的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员小组)。

程序的合并——国际仲裁还提供了将多个平行的知识产权程序合并到一个论坛中的可能性。这已日益成为知识产权背景下的最佳实践,尤其是在知识产权许可计划和所谓的“ SEP/FRAND 争议”(以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条款提供许可的标准必要专利)方面。合并多个程序的选项有助于降低潜在不一致和相互矛盾的决定的风险,并可能降低解决争议的成本。

仲裁程序的速度和效率——通常,与法院诉讼相比,国际仲裁被认为更快,尽管情况并非总是如此。另一个好处是,许多仲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了快速和紧急仲裁规则和程序的选择,这在知识产权环境中是有益的。

紧急和临时措施——国际仲裁的另一个主要优势是仲裁庭可以授予临时措施或禁令救济,这是大多数仲裁规则所规定的,但在某些司法管辖区的国家法院中不可用。临时措施或禁令救济在某些知识产权纠纷中可能至关重要,例如,防止违反保密协议、保护商业秘密、禁止专利侵权或将侵权商品从市场上移除。

程序灵活性和最新技术的使用——仲裁的另一个优势是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调整争议——就程序截止日期、程序步骤、发现/文件制作等达成一致。这在危机时期尤其重要,例如,由于当事人可能同意将听证会地点移至另一个地点,或选择远程、虚拟或通过电话会议举行听证会。

终局性——当事人在国际仲裁中的上诉选择非常有限,这是与法院诉讼相比的另一个主要优势。

保密性——通常,仲裁程序和裁决本质上是保密的,考虑到相关问题的敏感性质,这对于知识产权争议尤为重要。

执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下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简化程序,可以在 168 个国家轻松执行,[7]是其中之一国际仲裁的主要优势。然而,可能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如果有关司法管辖区不认为该知识产权是可仲裁的,则有关特定知识产权的仲裁裁决可能无法在世界各地执行。

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

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是知识产权仲裁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可仲裁性”,或某些评论者所称的“客观可仲裁性”, 确定争议中的特定问题是否能够通过仲裁解决,或者该问题是否保留由国家法院或相关司法管辖区的其他论坛决定法律。这通常由所在地的法律或裁决可能执行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确定。

今天,尽管某些知识产权“可仲裁性”的范围和精确限制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但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知识产权纠纷通常是可仲裁的。因此,在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的当事方应谨慎确保相关知识产权可根据适用法律以及可能需要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法律进行仲裁。

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和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

在大多数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知识产权争议通常被认为是可仲裁的,但有某些限制:

英国——在英国,1996 年仲裁法中没有关于争议可仲裁性的法定定义。在英国专利法1977年允许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仲裁。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也得到了司法承认。与商标和版权相关的争议在英国是完全可以仲裁的。

美国——美国的联邦法规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同意对专利争议进行仲裁,方法是在双方之间涉及专利的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或者同意将已经存在的争议提交仲裁。然而,没有联邦法规明确规定版权纠纷的仲裁,尽管美国法院认为版权通常是可以仲裁的。在美国,也没有联邦法规规定对商标争议进行具有约束力的仲裁。

加拿大——在加拿大,没有与美国类似的法规规定专利纠纷的可仲裁性,即使涉及专利的仲裁裁决可以在加拿大执行。当涉及到版权纠纷的仲裁,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几乎不受约束的自主识别,可能是仲裁程序的标的的纠纷”,其中是一项重大进展,证实了加拿大在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的支持仲裁政策。

澳大利亚——在澳大利亚,没有具体的法规规定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澳大利亚法院从知识产权争议可仲裁的一般前提出发。例如,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在Larkden Pty Limited -v- Lloyd Energy Systems Pty Limited 一案中解决了专利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确认仲裁员可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但不能发布声明知识产权的裁决各方的。

新加坡——在新加坡,最近在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出现了一些有趣的发展。2019 年,新加坡通过了《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案》,该法案修订了《新加坡仲裁法案》和《国际仲裁法案》,现在特别允许对知识产权争议进行仲裁,无论知识产权是核心问题还是附带问题。这是一项重大进展,加强了新加坡作为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场所的地位。

香港——作为其不断努力成为领先国际仲裁中心的一部分,2017 年,香港发布了《2017 年仲裁(修订)条例》,阐明知识产权争议可以仲裁,并且不违反公众利益。执行涉及知识产权的仲裁裁决的政策。

哪些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通常通过仲裁解决?

在实践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通常包括因许可协议失败而引起的纠纷或对许可使用范围产生争议的纠纷。例如,它们还可能包括当事方在联合技术开发中合作的争议。最常见的知识产权相关纠纷类型包括:

专利纠纷——统计数据表明,产权组织所有纠纷中有 29% 与专利有关。专利纠纷可以在两种情况下进行仲裁:第一,合同中有明确的仲裁条款,例如专利纠纷是由专利许可协议引起的。当事人也可能希望对包含专利侵权和专利有效性争议的专利纠纷进行仲裁,如果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达成提交协议,则可以进行仲裁。专利有效性问题的危险在于,大多数国家司法管辖区仍然规定国家法院或专利局的专属管辖权。因此,当事方应谨慎,因为专利相关问题的可仲裁性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可能被排除在外。

商标纠纷是知识产权纠纷的另一个主要来源。根据产权组织的统计,产权组织仲裁中心处理的争议中有 21% 是商标争议。商标纠纷通常源​​于商标转让、许可、特许经营和分销协议。

根据民法和普通法,版权纠纷在绝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都被认为是可以仲裁的。版权纠纷通常包括所有与版权相关的合同侵权和与版权相关的合同安排,例如软件许可。根据产权组织的统计,在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登记的纠纷中有 16% 是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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